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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 由 Admin 周三 4月 06, 2011 3:05 am

經部:小店家播電視聽廣播 不接擴音設備不侵權
http://tw.stock.yahoo.com/news_content/url/d/a/080421/1/x0q4.html

(中央社記者黃淑芳台北)小吃店、小商家在店內播電視、聽廣播,是否侵犯著作權?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今天表示,如果業者只是單純開機,沒有另裝擴音設備等器材,就不涉著作權法的「公開演出」,也不必向著作權人付費取得授權。

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(ARCO)最近派稽查人員到台北車站附近巡查,要求小店家關掉店內電視,停止公開播放,否則就需付費取得授權。

智慧財產局今天表示,ARCO是合法設立的錄音著作著作權仲介團體,向利用人收取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也經智慧局審議,但小店家在營業場所內播放電視、音樂,並不一定違反著作權法規定,不一定要付費。

智慧局表示,如果店家在營業場所裝設電視機,只是單純接收電視節目訊號,未把聲音、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,應屬「單純開機」,不涉及著作權法所指「公開演出」,不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。

店家以一般家用設備(例如一般收音機)接收廣播電台播送的音樂,也是單純接收行為,不涉及「公開演出」,不必取得授權。

但如果業者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器材,把原播送的聲音、影像向公眾傳達,就涉及「公開演出」;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的音樂CD、錄音帶,同樣涉及「公開演出」,需依法向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,支付報酬。

不過,著作權人或仲介團體只能向利用人(店家)收取使用報酬,沒有向利用人進行刑事訴追之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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